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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过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过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解析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升及法律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关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缔约阶段的诚信与合法行为。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录用通知乃至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失,甚至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现在我们就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梳理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用人单位过失责任认定与赔偿范围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产生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等缔约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一旦因其过失行为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即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典型的缔约过失情形?

常见的用人单位缔约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虚假招聘信息
比如虚构公司实力、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等,误导劳动者做出就业决定。

2.未如实告知重大事项
如隐瞒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即将裁员等情况。

3.故意延迟签约或随意撤销录用通知
劳动者已为此辞职或搬迁生活,而企业临时毁约。

4.利用签约前空档非法使用劳动者劳动
如安排劳动者参与培训、试用、工作,却不签合同、不支付报酬。

5.隐性歧视或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设定
如设置性别、年龄等歧视性门槛,违反平等就业权。

三、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过失”?

认定标准包括:

主观方面: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无过错;

客观方面:是否对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劳动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信赖利益的存在: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做出了合理决定。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聊天记录、录用通知、面试通知、招聘广告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是否构成过失责任。

四、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及《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已经辞职的原工作收入损失;面试交通、住宿费用;为新岗位做出的搬迁成本;因等待签约错过其他工作机会造成的损失;培训费用或资料成本;其他合理、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该赔偿责任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其核心在于补偿劳动者因信赖用人单位而付出的代价。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回顾: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案

李某原在A公司任职,收到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后辞职并从外地搬至公司所在地。抵达后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推迟签约,最终不予录用。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需赔偿李某因辞职损失的工资、搬迁费用及误工期生活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案警示用人单位发布录用信息、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后,应对其行为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招聘前明确岗位需求与资格标准;公布的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合法;录用通知应慎重发布,慎用“口头承诺”;若确需撤销录用,应及时沟通并承担相应补偿;保留完整的招聘沟通、记录及文书以备留证。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双方签字的纸面协议,它的法律效力从招聘、面试开始就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的不当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可能为自身带来法律风险。维护法律底线,践行诚信招聘,是企业用人管理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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