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对受让人有效吗?
在债权流转日益频繁的今天,一个关键问题常被忽视:当原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这一条款对受让人是否仍然有效?近日,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答案。
陇西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原合同管辖条款对债权受让人有效,并将案件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审理。这一裁判再次凸显了债权转让中管辖约定的特殊法律效力。
一、核心规则:债权转让不改变原管辖协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确立的规则:“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1. 一般原则:原管辖协议对受让人自动具有约束力;
2. 例外情形: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时可豁免;
3. 特殊约定: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时可排除原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昊华化工与中企国际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后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当事人未重新约定或未排除约定管辖,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约定仍然有效。
二、焦点解析:“原告住所地”指向原债权人而非受让人
实践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当原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原告时,此处的“原告”应如何认定?
2023年一则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南昌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起诉债务人,主张应以其自身住所地作为“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但法院认为,协议中的“原告”应指原合同签订主体,债权受让人起诉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的请求权,因此仍应以原债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
这种认定的法律逻辑在于:受让人承继原债权人地位,享有权利不优于原权利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含程序抗辩)可对抗受让人,同时,防止债权人通过选择性转让债权规避管辖。
在2024年甘肃陇西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这一规则再次得到适用。债权经两次转让后,贵州某资产公司起诉承租人,法院仍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确定管辖。
三、实务难点:两类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受让人主张“不知道管辖协议”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条款为受人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实践中需注意:举证责任在受让人一方,“不知道”需为客观真实状态,专业金融机构通常难以主张“不知情”。
2. “事先约定受让人所在地管辖”的效力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原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纠纷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2025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案例指出:此类约定无效。理由在于:债权受让方在签约时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四、律师建议:债权流转中的管辖风险防控
对债权受让人的特别提示
1. 尽职调查:受让前必须审查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2. 协议安排: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
3. 证据保存:若主张“不知道管辖协议”,保存好相关证据。
对债务人的保护要点
1. 抗辩延续:可主张原合同项下所有实体和程序抗辩;
2. 异议时机: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恶意规避识别:警惕债权人通过关联方转让规避管辖的行为。
债权转让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实现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暗藏管辖风险。司法实践中,“原合同管辖约定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 的裁判规则已形成稳定共识。无论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一般企业,在参与债权流转交易时,都必须将管辖条款的审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