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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对受让人有效吗?

债权转让后,“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对受让人有效吗?

在债权流转日益频繁的今天,一个关键问题常被忽视:当原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这一条款对受让人是否仍然有效?近日,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答案。

陇西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原合同管辖条款对债权受让人有效,并将案件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审理。这一裁判再次凸显了债权转让中管辖约定的特殊法律效力。

一、核心规则:债权转让不改变原管辖协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确立的规则:“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1. 一般原则:原管辖协议对受让人自动具有约束力

2. 例外情形: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时可豁免

3. 特殊约定: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时可排除原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昊华化工与中企国际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后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当事人未重新约定或未排除约定管辖,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约定仍然有效。

二、焦点解析:“原告住所地”指向原债权人而非受让人

实践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当原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原告时,此处的“原告”应如何认定?

2023年一则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南昌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起诉债务人,主张应以其自身住所地作为“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但法院认为,协议中的“原告”应指原合同签订主体,债权受让人起诉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的请求权,因此仍应以原债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

 

这种认定的法律逻辑在于:受让人承继原债权人地位,享有权利不优于原权利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含程序抗辩)可对抗受让人同时,防止债权人通过选择性转让债权规避管辖

2024年甘肃陇西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这一规则再次得到适用。债权经两次转让后,贵州某资产公司起诉承租人,法院仍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确定管辖。

三、实务难点:两类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受让人主张“不知道管辖协议”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条款为受人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实践中需注意:举证责任在受让人一方“不知道”需为客观真实状态专业金融机构通常难以主张“不知情”

 2. “事先约定受让人所在地管辖”的效力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原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纠纷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2025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案例指出:此类约定无效理由在于:债权受让方在签约时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四、律师建议:债权流转中的管辖风险防控

对债权受让人的特别提示

1. 尽职调查:受让前必须审查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2. 协议安排: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

3. 证据保存:若主张“不知道管辖协议”,保存好相关证据

对债务人的保护要点

1. 抗辩延续:可主张原合同项下所有实体和程序抗辩

2. 异议时机: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恶意规避识别:警惕债权人通过关联方转让规避管辖的行为

 

债权转让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实现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暗藏管辖风险。司法实践中,“原合同管辖约定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 的裁判规则已形成稳定共识。无论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一般企业,在参与债权流转交易时,都必须将管辖条款的审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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